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规范口腔种植体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晋医保函〔2023〕1号
省属医疗机构(含民营医疗机构)、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各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保障人民群众获得高质量、有效率、能负担的缺牙修复服务,促进口腔种植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医保局《关于开展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和耗材价格专项治理的通知》(医保发〔2022〕27号)、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2〕127号)(以下简称《立项指南》)和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调控操作要点>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2〕140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我省口腔种植体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范如下:
一、整合制定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根据《立项指南》的相关要求,将我省现行的43个项目映射归集整合到《立项指南》中的15个项目中,并制定项目价格(具体项目价格详见附件2)。主要采取“服务项目+专用耗材”分开计价的收费方式,不再单独设立除外内容。即种植体植入费与种植体耗材系统价格分开计价;牙冠置入费与牙冠产品价格分开计价;植骨手术费与骨粉、骨膜价格分开计价。种植体及牙冠植入等相关耗材,暂按照山西省药械集中竞价采购网挂网相关政策,实行零差率销售。种植体耗材系统在四川联盟种植体集采、牙冠竞价挂网联动后,执行集采价格及竞价挂网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
医学3D模型打印(口腔)和医学3D导板打印(口腔)暂不执行“技耗分离”,进行打包定价。医疗机构开展种植体服务时,不得自行额外增设项目。被合并的映射价格项目做为新价格项目成本要素,内含事项,综合体现在政府指导价格中,凡开展种植体服务时,不得收取所映射的项目价格(详见附件3)。同时,取消将部分种植体医疗服务项目,保留部分牙科治疗的通科项目(详见附件4、附件5)。
二、制定种植牙全流程调控价格标准
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调控操作要点>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2〕140号),确定我省调控目标为4200元。按照“诊察检查+种植体植入+牙冠置入”的医疗服务价格实施整体调控。包含种植全过程的诊察费、生化检验费、影像检查费、种植体植入费、牙冠置入费、医学3D建模(口腔)、医学3D模型打印(口腔)、医学3D导板打印(口腔)和药品费的总和。单颗常规种植牙全流程调控项目价格(见附件1)。医疗机构严格按照调控价格标准和分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执行。药品价格按照实际销售价格执行,但总体不能超过药品调控价格标准。
种植体耗材系统在四川联盟种植体集采、牙冠竞价挂网联动后,结合医疗服务价格的整体调控要求,以及种植体集采、牙冠竞价结果,再行合并制定我省种植牙全流程调控价格标准(含种植体、牙冠、医疗服务)。
三、调整部分牙科项目价格
对历史价格偏低的拔牙、牙周洁治、补牙等以技术劳务为主的9项服务项目,适当提高政府指导价(详见附件 6 )。
四、调整医保支付管理
将规范后的种植体医疗服务项目,门诊治疗费用纳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口腔内植骨费(复杂)项目纳入医保住院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按乙类支付管理。
五、有关事项
(一)价格类别管理。全流程调控标准和种植体医疗服务项目按照我省现行价格类别管理规定的比例相应调整(详见附件1、附件2)。民营医疗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将省级、市级、县级的全流程最高调控目标作为本医疗机构的全流程最高调控目标。
(二)规范民营医疗机构定价管理。民营医疗机构口腔种植牙等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定价应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的原则,对比本地区公立医疗机构,制定符合市场竞争规律和群众预期的合理价格,鼓励民营医疗机构按照不超过公立医疗机构种植体医疗服务项目省级、市级、县级的最高限价的,制定本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三)加强医疗机构种植体价格行为的监管。医疗机构主动在明显区域按规定进行价格公示,并保障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民营医疗机构应严格规范自身价格行为,不得以虚假的或具有误导性的“补贴”“低价”等价格手段,诱导欺诈患者。对于区域内种植牙集采报量率高、中选产品使用率高、主动承诺接受价格全流程调控、口腔种植费用经济性优势突出、评价排名靠前的民营医疗机构,由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在官方网站上展示价格和费用情况,为患者就医提供指引,对价格高、采用“介绍费”“好处费”买卖客源引流的予以公开曝光。
(四)切实履行全行业医药价格管理职责。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口腔种植等缺牙修复类医疗服务价格和耗材专项治理工作,切实履行全行业医药价格管理职责,组织专门力量,认真推进落实各项措施,实现公立和民营医疗机构全覆盖,形成长效治理效果。要落实好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加强种植牙医疗服务价格调控与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的协同配合,切实降低种植牙医疗服务和耗材虚高价格,减轻人民群众费用负担,引导医疗机构通过透明价格、优质服务、规范管理、良好口碑等有序竞争健康发展。
本文自2023年1月10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