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旅游行业经营者:
2023年中秋、国庆假日临近,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旅游服务经营者价格行为,维护良好旅游市场价格秩序,优化旅游市场消费环境,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对全市旅游行业经营者及相关行业协会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依法诚信经营
各相关经营者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严格落实价格管理主体责任,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加强价格自律,为广大游客营造放心、安心、舒心的消费环境。行业协会要督促引导相关经营者加强行业自律,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依法合规经营,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操纵市场价格。
二、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
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在景区入口、售票处等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相关服务价格以及门票价格优惠范围和幅度等信息,不得通过违规设置“园中园”门票等形式变相提高门票价格,不得有强制代收任何费用以及其他乱加价、乱收费行为。景区内住宿、餐饮、零售商店等经营者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标价时应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商品或服务价格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更新,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停车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在停车场显著位置设立停车收费公示牌,明示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及免费范围等。
三、严格规范自身价格行为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旅游景区、停车场、交通客运等相关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价格收费政策规定,不得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扩大范围收费。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酒店、商超、餐饮等相关经营者,要合理制定价格标准。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价格过快、过高上涨。不得有不履行价格承诺,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等价格欺诈行为。
四、严格防范法律风险
本提醒告诫函发出后,各旅游行业经营者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积极开展自查整改,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对经提醒告诫后仍拒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定构成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倍违法所得或50万元的罚款;构成哄抬价格行为的,最高可处5倍违法所得或300万元的罚款;构成相互串通、操纵价格行为的,最高可处5倍违法所得或500万元的罚款。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最高可处5倍违法所得或200万元的罚款。
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密切关注假日期间旅游市场价格动态,坚决打击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加强旅游市场价格监管。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消费者对旅游业及相关行业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请拨打1234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