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忻州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和解读《忻州市有机旱作农业发展促进条例》《忻州市节约用水条例》《忻州市地热水资源保护条例》。忻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罗志宏、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贾建军、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映红、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康金堂、市水利局水利发展中心主任郑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二级调研员张文生介绍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忻州市新闻中心主任尹新凤主持新闻发布会。
据介绍,2022年,忻州市人大常委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主动适应全市转型发展和社会经济需要,坚持“小切口”精准立法,突出地方特色、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圆满完成了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立法计划,制定出台了三部地方性法规,为推动忻州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忻州市有机旱作农业发展促进条例》不分章节,共二十四条,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从六个方面进行了规范,第一条至第三条为总则部分,确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遵循原则;第四至七条为组织保障部分,从组织领导、协调机制、部门职责、规划编制四个方面确定了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第八至十四条为技术支撑部分,明确了市县人民政府要聚焦“土、水、种、技、机、绿、智”七个关键环节,深入推进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高效节水工程建设、旱作良种攻关研发、集成技术试验推广、农机配套融合、绿色循环发展、智能化应用等七方面工作;第十五至十八条为产业化支持,规定了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从农产品精深加工、品牌打造、宣传销售、主体培育等方面推进全产业链发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为产业保障,要求从质量安全监管、金融保险保障、人才支撑和表彰奖励等方面给予保障;第二十三、二十四条为法律责任和施行时间。
《忻州市有机旱作农业发展促进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忻州市有机旱作农业一系列方针政策的延续、发展和提高。市委、市政府紧扣市情实际,把有机旱作确定为农业发展的出路和方向,在全省率先制定出台《关于发展有机旱作现代农业的实施意见》,市人大制定《忻州市有机旱作农业发展促进条例》,从法律层面进行规范,有利于发挥地方立法引领促进作用,凝聚社会合力,推动忻州市有机旱作农业更加规范、持续、健康发展。《条例》涵盖了发展有机旱作农业最为关键的产业体系、技术体系、经营体系的各项内容,并结合忻州实际把三大体系具体化、步骤化,使《条例》更接地气,更有利于实施。《忻州市有机旱作农业发展促进条例》既规定了各级政府部门在产业规划、农技农机研发、质量监管、交易平台建设等方面担负的责任和义务,又对生产经营主体在耕地保护、灌溉方式、绿色有机种植、产品质量追溯等方面设定了责任义务,使整部《条例》结构更为全面充实,更能起到推动、引领作用。
《忻州市地热水资源保护条例》共三十一条,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不分章节,整体逻辑上按四个部分进行了规范,一至八条为总则部分,规范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地热水资源的概念和性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职责等;九至十条为规划部分,规定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地热水资源保护利用规划的相关规定;十一至二十八条为开发利用和管理部分,主要规定了地热水资源勘查、开采、取水应当依法办理许可证,开采地热水资源实行总量控制,地热水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对地质环境实行动态监测,以及鼓励发展地热水资源产业等内容;二十九条至三十一条为法律责任和附则部分。
《忻州市地热水资源保护条例》规范了勘查地热水资源应当依法取得勘查许可证,开采地热水资源应当依法取得取水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需要变更取水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载明事项的,采矿权人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对开采地热水资源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在地热水资源开采达到控制总量的区域内,禁止新增地热水开采井。开采地热水资源应当符合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的要求,不得擅自变更井位和井深。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地热水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开发利用地热水资源应当依法缴纳有关税费。新建、改建、扩建地热水取水工程,应当同时安装计量设施。已有地热水取水工程未安装计量设施的,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安装;地热水资源利用后产生的污水应当进行处理,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禁止利用渗井、渗坑或者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排放、输送和存贮地热污水。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地热污水。禁止私接地热水管网窃取地热水资源,禁止破坏地热水开采井和地热水资源监测设施。
《忻州市节约用水条例》共二十九条,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至第七条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政府责任、管理体制、监督和表彰奖励,体现了节约用水工作的忻州特色;第八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了节约用水规划、以水定需、取水许可制度、用水计量、水价制度、重点用水监控、节水设施“三同时”、水平衡测试、农业节水、工业节水、工业园区节水、供水环节节水、城市节水、节水设备器具推广、城镇景观环境节水、再生水配置,明确了节约用水工作的推进措施和保障措施;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为法律责任,规定了对违反《条例》行为的处罚;第二十九条为附则,对《条例》适用时间作出规定。
《忻州市节约用水条例》确立了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调配、高效利用、因地制宜的节水原则;建立了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水机制;明确了政府及其部门的职责,确定了水行政主管部门为该《条例》的执法主体;建立了水资源刚性约束指标体系,对行业和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定额管理,对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确立了取水许可制度、计划用水制度、用水实行计量制度,同时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明确了工业、农业、城市、工业园区的节水措施;鼓励使用节水器具,倡导节水型生活方式,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加强再生水、雨水、矿坑水等非常规水源的开发利用。
来源:忻州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