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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关于开展静乐县2024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工作的通告
闻真传媒网 点击量:2704 2024-03-20 23:41:00

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有效预防和遏制火灾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督促社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静乐县消防救援大队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2024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申报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应急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二)《山西省消防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申报备案。二、申报范围符合《山西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详见附件,以下简称《标准》)的单位、场所。三、申报时限即日起至2024年3月20日前。四、申报方式现场申报,符合标准的单位填写《山西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详见附件,以下简称《申报表》)后,向消防救援大队进行现场申报(联络人:郑宇坊,电 话:16635001453;8166119)。五、申报要求(一)全县各单位、场所要主动自检自查,并严格对照《标准》,认真、主动填写《申报表》,依规申报。(二)2023年已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且至今单位未发生变化的,可以直接确定为2024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此次不再要求重新申报。(三)已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因发生停业、搬离、拆迁,经营面积范围减小,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单位发生产权、经营权转变、名称改变等情况,应主动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报备,由消防救援机构核查后从重点单位名录中予以调整、删除。


特此通告


附件:1.山西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2.山西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3.山西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界定标准    


附件1:山西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山西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为了进一步做好消防监督工作,正确实施《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科学、准确地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提出以下界定标准: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1.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3.餐位在500座以上的营业性饭店、酒店;4.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5.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公共娱乐场所:(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2)舞厅、卡拉O 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3)夜总会、音乐茶座和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饮场所;(4)游艺、游乐场所;(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池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6)美容院、棋牌室、洗脚房、茶馆、网吧等场所。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1.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2.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3.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4.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三、国家机关1.县级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办公楼;2.县级以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办公楼;3.办公场所为高层建筑的中央驻晋机关单位办公楼;4、社会团体、党派的集中办公场所。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1.设有机房、播音室、录音室、摄影室、演播厅、多功能厅等场所的县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2. 设有机房、库房等场所的县级以上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3. 设有机房、印刷厂等场所的市级以上党政机关报社。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1. 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码头;2.民用机场航站楼。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1.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2.公共博物馆、档案馆;3.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装机容量10万千瓦以上的发电厂、电压50千伏以上的地区变电站、县级以上的电力调度楼。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1.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2.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3.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4.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加气加油合用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5.经营甲、乙类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且店内存放总量达固体300公斤以上、液体1立方米以上的化工商店;6.经营管道燃气(含天然气、油制气、水煤气、液化石油气、煤层气等)的单位。九、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电子、食品加工厂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十、重要的科研单位1.设有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的科研单位;2.设备价值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科研单位;3.科研试验中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和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甲、乙类)超过200公斤以上的科研单位。十一、高层公共建筑、地下工程,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1.高层公共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2.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3.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在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4.总储量在500吨以上的棉库;5.总储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6.总储存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7.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1.日生产纸浆60吨以上的造纸厂,30000锭以上的纺织厂,固定资产(建筑、设备、原材料等)价值在1亿元以上的电子、汽车、钢铁、医药、造船、烟草、航天、纺织、制革、造纸等有火灾危险性的工业企业;2.营业厅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证券、期货交易、劳务、人才中介市场的管理经营单位,县级以上银行、保险等金融服务机构;3.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省级以上旅游风景区、风景点。本标准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2:山西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



附件3:山西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界定标准


山西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界定标准本标准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单位发生火灾后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以及社会影响的场所。主要包括:一、本地区具有较大规模的人员密集场所1.建筑面积在2000㎡以上的歌舞厅、影剧院、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台球厅、保龄球馆、旱冰场、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等;2.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儿童活动用房及儿童娱乐场所;3.床位数50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疗养院、福利院;4.住宿床位在10000张以上的大学及其他高等教育学校,床位数5000张以上的中学、社会培训教育机构,床位数1000张以上的小学,员工总数在5000人以上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5.同时容纳观众3000人以上的影剧院、建筑总面积在10000㎡以上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6.建筑总面积在40000㎡以上,单体建筑面积在10000㎡以上且含5000㎡以上宾馆、饭店、商场、市场的建筑。二、大型易燃易爆单位1.设计储量大于10000m3的甲、乙类物品仓库,占地面积20000㎡以上的甲、乙类生产场所;2.营业性的一级加油站、加气站、加油加气合用站、拥有自主产权气罐50000只以上的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经销站(换瓶站);3.煤层气、天然气输配站、卸气站。三、大型高层、地下公共建筑以及地下交通工程建筑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超高层或者设置在地下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公共建筑及地下轨道交通工程。四、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采用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五、重点要害单位以及其他发生火灾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单位1.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大楼,广播、电视和邮政、通讯枢纽,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等单位;2.民用机场航站楼,单体建筑面积大于10000㎡的客运汽车站;3.单台装机容量600兆瓦,总装机容量1000兆瓦的大型发电厂;4.设有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的科研单位;5.固定资产(建筑、设备、原材料等)价值在5亿元以上电子、钢铁、医药、烟草、纺织、造纸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工业企业;6.总储存价值在1亿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注:本标准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来源:掌上静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