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
关于印发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公众佩戴口罩指引(2023年4月版)的通知
时间:2023-05-30 22:36:27点击率:4180

联防联控机制防发〔2023〕2号

关于印发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公众佩戴口罩指引

(2023年4月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工作,指导公众科学佩戴口罩,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疫情防控组制定了《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公众佩戴口罩指引(2023年4月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各地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相关建议,请及时反馈疫情防控组。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疫情防控组

(国家疾控局代章)

2023年4月12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公众佩戴口罩指引

(2023年4月版)

科学佩戴口罩是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重要措施。根据《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的总体方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方案(第十版)》要求,为指导公众科学佩戴口罩,有效保护公众健康,制定本指引。

一、应佩戴口罩的情形或场景


1.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或核酸检测阳性期间。


2.出现发热、咽痛、咳嗽、流涕、肌肉酸痛、乏力等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症状期间。


3.生活、工作或学习的社区、学校发生聚集性疫情时。


4.前往医疗机构就诊、陪诊、陪护、探视时。


5.外来人员进入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脆弱人群集中场所时。


6.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及托幼机构、学校、校外培训机构等重点机构医护、餐饮、保洁、保安等公共服务人员工作期间。


二、建议佩戴口罩的情形或场景


1.乘坐飞机、火车、长途车、轮船、地铁、公交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时。


2.进入超市、影剧院、客运场站等环境密闭、人员密集场所时。


3.老年人、慢性基础疾病患者、孕妇等前往室内公共场所时。


4.参加人员来源较广、流动性较强且没有核酸检测或抗原检测、健康监测等防控要求的大型会议或活动举办时。


三、可不佩戴口罩的常见情形或场景


1.露天广场、公园等室外场所。


2.人员相对固定的室内工作场所和会议室等。


3.参加人员来源较广、流动性较强但有明确核酸检测或抗原检测、健康监测等防控要求的大型会议或活动举办时。


4.对于定期开展核酸检测或抗原检测、健康监测等的特定人员,如庆典活动演职人员、仪仗队队员等,在参加大型活动时。


5.进行运动的人员,佩戴口罩可能导致呼吸困难时。


6.3岁及以下婴幼儿。


7.学校师生在校期间。


四、口罩选择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和疑似感染者建议佩戴N95或KN95颗粒物防护口罩或以上级别的口罩(无呼吸阀),其他人员建议佩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


五、其他注意事项


1.除以上情形或场景外,个人可根据自身健康状况和需求自主选择是否佩戴口罩。


2.心肺功能障碍人员应在医生指导下佩戴口罩。


3.有关公共服务人员所在机构应当为其配备符合相关要求的口罩,并设立独立废弃口罩收纳装置。


本口罩指引将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动态优化调整。各地各部门可根据本地和行业实际,参照本口罩指引制定本地和本行业的口罩指引。


来源: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

关于我们|联系我们|法律声明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热线:13935000092      投稿邮箱:2223609153@qq.com      地址: 山西省忻州市长征街22号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15 - 2021 wenzhenmedia.cn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编号: 晋ICP备2021013947号-1 忻 州 传 媒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