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画报忻州讯(樊晶璟 张未平)8月13日上午,忻州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和解读《忻州市电动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有关情况。忻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贾建军宣读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条例》的决定和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忻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杰就《条例》的立法必要性、立法过程、主要内容和立法重点问题进行介绍;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相关负责人分别回答记者提问。忻州市新闻中心新闻信息科科长王丽主持新闻发布会。
忻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贾建军宣读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条例》的决定和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忻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杰就《条例》的立法必要性、立法过程、主要内容和立法重点问题进行介绍
忻州市交警支队副支队长张全勇回答记者提问
忻州市市场监管局调研员王晓峰回答记者提问
忻州市消防救援支队科长王金争回答记者提问
忻州市新闻中心新闻信息科科长王丽主持新闻发布会
李杰表示,《条例》是忻州市人大常委会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盯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积极回应民生诉求,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制度优势,用实际行动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动实践。《条例》的修订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解决了电动车生产销售和使用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了电动车安全规范管理,进一步提升了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水平,为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良法促善治,推动忻州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全面修订条例的必要性
《忻州市电动车管理条例》自2018年5月1日起已施行五年,在加强我市电动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促进城市文明建设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随着电动车产业和技术的迅猛发展,新的“电动自行车”“安全头盔”等强制性国家标准出台,《忻州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的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发展的需要,有必要进行全面修订。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市电动车管理存在几个突出问题:一是电动车违反交通规则现象较多,电动车交通事故占比较高,人身安全事故频发。因缺少具体法律规定和处罚依据,对电动车通行的违法行为,目前还是以说服教育为主,有部分驾驶人不服管理、抗拒管理,管理效果不佳。二是电动车乱停乱放、违规充电现象突出。很多小区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在楼梯间、过道停放电动车,私拉乱接电线充电,将电动车或者电瓶带至室内充电等现象,电动车乱停乱放、违规充电引发火灾的事故也时有发生,电动车安全问题须引起高度重视。三是部分电动车销售者为了达到盈利目的,还存在销售不合格产品和私自改装电动车的行为。四是超标电动车五年过渡期满后,仍不能完全解决超标电动车逐步淘汰的问题,需要适当延长过渡期限。这些突出问题亟需通过修订条例来解决。
二、《条例》的起草、审议和修改过程
2023年4月,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通过全面梳理全国其他省市、山西各地市有关电动车管理最新的政策文件,并对山西省11个地市关于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情况进行了调研摸排,会同市司法局完成了修订的起草工作,市司法局以函询方式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征求了意见,并通过忻州市司法局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对草案进行了合法性审核,结合意见征求情况,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充分协商后,形成了修订草案。
《条例》由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通过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委员会审议,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进行了初审。会后,市人大常委会先后组织召开了立法座谈会、立法专家论证会等,并多次开展实地调研。通过书面形式,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各基层立法联系点等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并向市委作了专题汇报。经过多次修改完善,2024年6月27日,《条例》经忻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2024年7月26日,经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48条,坚持全链条管理与突出主要环节相结合,重点明确了条例调整的电动车范围,对电动车销售、登记、通行、消防等作出规范。
第一部分是总则。第一条至第六条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调整对象、政府职责、部门职责和鼓励条款等。
第二部分是生产、销售和维修。第七条至第十二条规定了生产销售要求、销售维修义务、以旧换新以及废旧电池管理等。
第三部分是登记管理。第十三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了登记管理,注册登记、注销登记和变更登记材料要求,转移登记、补换牌证要求,过渡期管理办法,信息平台建设及牌证禁止行为等。
第四部分是通行管理。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三条规定了通行管理规定、驾驶人行为规范、禁止行为、装载规定、外卖物流和互联网租赁电动车行为规范等。
第五部分是消防安全。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了配套设施要求、充电设施建设、电动车停放和充电禁止行为、管理责任等。
第六部分是法律责任和附则。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八条明确了援引条款、法律责任和施行日期。对条例中所规定的部分禁止性行为明确了处罚标准。
四、立法的重点问题
(一)关于适用范围
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和《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按照其重量、功率、时速等要素,电动车实际上区分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三大类别,其中,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性质,电动自行车则属于非机动车性质。为应对实际管理需要,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条例》按照法律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修改了适用范围,仅将电动自行车纳入管理范围,对其他类型电动车由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二)关于源头管理
为了从根本上杜绝不合格和无牌照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降低后续管理难度,《条例》增加了对电动车销售者和维修者的义务,重点针对部分电动车销售者隐瞒真实情况的促销行为和消费者贪图便宜购买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等行为,规定了电动车销售商必须向消费者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和发票,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和实名销售、维修台账。为了方便群众,增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电动车登记管理信息平台,实行电子档案管理;增设登记办理点、推广带牌销售、简化办理程序等方式,制作电动车行驶证电子信息,规定电子行驶证与行驶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为公民办理登记、信息查询等提供便利。
(三)关于既堵且疏
调研中发现,电动车驾乘中的诸多问题,既涉及市民的素质,也有市民的无奈,只有堵疏结合,方能长治久安。因此,《条例》对登记管理、道路通行、停放充电等作出规范的同时,又明确了政府职责、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提出了配套完善登记管理制度、道路基础设施、划设电动车停放区域、配套建设充电设施等要求。
《条例》坚持以人为本,突出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为减少社会矛盾,让法律既有力度又有温度,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情节轻微的电动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经教育后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于未影响道路通行的首次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实现了治标与治本的结合。
(四)关于消防安全
电动车乱停乱放、违规充电现象突出,因充电设施建设不足、充电价格不一、群众安全意识淡薄等原因,我市大部分地区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在楼梯间、过道停放电动车,私拉乱接电线充电,将电动车或者电瓶带至室内充电等现象,火灾安全隐患较大。《条例》增设了消防安全一章,规定了配套设施要求、电动车停放和充电禁止行为、管理责任要求。重点明确禁止在建筑物内的首层门厅、安全出口等室内公共区域停放或者充电;禁止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消防车通道;禁止违反安全用电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充电;禁止携带电动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等行为,并从我市电动车停放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还不完善的实际出发,对充电设施规划、建设、使用及运行维护管理作出鼓励、引导性规范,对充电安全管理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五)完善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增加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的法律责任;增加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号牌的法律责任;增加骑行过渡期满后不合格电动车的处罚和电动车驾驶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法律责任。同时,对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作出专门规定,实现了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
此次新闻发布会由忻州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主办、忻州市新闻中心承办。省、市主流媒体记者30余人应邀参加发布会。
链接:
答记者问
1、问:《忻州市电动车管理条例》修订后公安交管部门将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和骑行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骑乘人员未佩戴安全头盔如何进行管理?
答:张全勇(市交警支队副支队长):
首先,说一下超标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为了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分类治理,根据《忻州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本条例施行之前购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实行过渡期管理,具体过渡期时限将由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制定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对目前在用但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稳妥推进实施过渡期政策,通过采取自然淘汰报废、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纳入机动车管理等方式限期淘汰。条例新增了过渡期满的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规定: 过渡期满后仍驾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第二,关于骑行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未悬挂号牌、骑乘人员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管理。为了减少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的人员伤亡,本条例新增了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未佩戴安全头盔的法律责任,并对违反这一规定的行为设置了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条例第四十五条:电动车驾乘人员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同时,明确要求了电动自行车应当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上路行驶。条例第四十三条:驾驶未登记的电动车,或者驾驶电动车未在规定位置悬挂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元罚款。
第三,对条例修订实施后,全市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继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站在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负责的高度,突出管控重点,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切实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一是常态化加强路面通行秩序管控,突出整治电动自行车闯红灯、逆行、占道通行等重点违法行为,在违法乱象凸显的交通路口,积极探索优化路口交通组织措施,保障道路安全畅通。二是专项治理电动自行车严重违法行为,对无牌无证、使用伪造、变造、已经注销以及其他电动自行车号牌等违法行为,将适时开展集中整治。三是深入推动“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加强路面执法管控,劝导查处驾乘人员不佩戴安全头盔行为,增强驾乘人员自觉佩戴安全头盔的意识,有效保护生命安全。四是充分发挥行业监管部门专业引领作用,建立健全警企共治机制,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卖、快递和互联网租赁行业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管理,防范交通安全问题,共同推动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2、问:近年来,因停放、充电不规范,电动自行车引发的火灾事故频发,请问《条例》实施后,消防救援机构将如何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的消防安全管理?
答:王金争(市消防救援支队科长):
一、当前电动车管理现状
电动自行车已经成为广大人民群众广泛使用的交通工具,保有量巨大。然而,由于停放、使用、充电不当,火灾事故频发,全国各地因电动自行车起火导致的亡人火灾屡见不鲜,令人警醒。从消防救援部门的监督抽查、举报投诉受理情况来看,我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形势不容乐观。自2020年起,消防救援部门紧盯电动自行车火灾风险,采取了强化宣传教育、优化综合治理、实施常态监管等措施,扎实开展专项治理。今年以来,全市共发生电动自行车火灾12起,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电动自行车火灾风险治理仍存在整治条线单一、合力不强的问题。
二、条例具体要求
一是强化“综合治理”原则。要求各单位、场所对电动自行车的消防安全管理各负其责,及时劝阻和制止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对于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的区域,由所在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村(居)委会负责管理。
二是明确“疏堵结合”理念。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统筹规划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地和充电设施;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要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地和充电设施,并依法进行规划核实和消防验收。
三是细化法定义务。明确使用者停放、充电的法定义务。禁止占用建筑物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等影响消防安全的区域停放或者充电;禁止违反安全用电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充电;禁止在没有防火墙的群租屋和人员密集场所内充电;禁止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停放或者充电;禁止在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场所充电;禁止使用老化、破损的蓄电池、充电器、插座充电;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概括来说,就是要在规范的场所内停放、充电,禁止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飞线充电”“人车同屋”等不安全行为。
三、下一步工作
消防救援部门将以《条例》实施为契机,持续深化电动自行车火灾风险治理,狠抓停放、充电安全管理,提升综合治理水平:
一是强化针对性宣传。依托消防宣传“五进”工作,利用多平台、多载体开展条例宣传,广泛提示违规停放、充电的火灾危险性,加强群防群治。
二是强化工作指导。对各企事业单位、村(居)委会及相关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培训指导,督促加强日常管理,提升监管质效。
三是强化专项治理。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经劝阻不及时改正或屡教不改的,消防救援部门将严格依法查处。对造成火灾事故和严重后果的,将提请政府开展延伸调查,严肃追究责任。
四是强化责任落实。消防救援部门将聚焦沿街商铺、老旧小区、高层建筑等重点区域,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协同推进停放、充电设施建设,最大限度满足群众日常使用需求。
3、问:市场监管部门在《忻州市电动车管理条例》中的主要职责是对生产销售领域电动车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请问今年以来,市市场监管局在这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答:王晓峰(市市场监管局调研员):
为全面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今年以来,我局作为电动车产品质量的监管部门,主要开展了以下四方面工作:
一是细化方案部署。今年6月,市市场监管局印发了《忻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的通知》,从完善标准认证体系、规范充电费用及违规停放充电、着力解决非法改装、着力解决违法违规销售、回收处理体系建设、溯源追责等6个方面提出了19项具体工作任务。
二是强化监督检查。今年以来,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积极开展专项行动,共检查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196家,电动自行车锂离子蓄电池销售企业27家,电动自行车铅酸电池销售企业7家,充电器销售企业122家;开展针对销售尺寸限值、整车质量、蓄电池防篡改、车速限值、预留解除限速“后门”、过流保护、电机电池超标等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整车及配件行为的监督检查36次,共出动执法人员100余人次,发现问题车辆9批次,已立案4件,结案4件,罚没款12300元,还有5起案件正在调查取证,预计近期将立案查处。
三是组织合规指导。7月10日,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召开电动自行车全链条专项整治行政指导会,对美团、饿了么、忻壹科技、达达快送、顺丰同城、同城酒库、百胜餐饮、金拱门等8家即时配送企业和小鸟、小羚羊、金箭、九号、爱玛、雅迪、祥龙、邦德、绿能、台铃等10家电动车销售企业开展行政指导。宣贯《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等强制性国家标准,解读销售、使用违规电动自行车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法律依据,要求各电动自行车销售和使用企业要牢固树立质量安全底线意识,严格落实质量主体责任,强化质量责任意识,构建实施“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配备质量安全员。
四是营造浓厚氛围。制作了《关于严禁电动自行车相关违法行为的提醒告诫函》发至全市经销企业,提高各经销企业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发放了《电动自行车购买与使用消费警示》宣传册,提高经营户的合法经营的意识和能力。向全市85个市场监管基层站所分发了《电动自行车及附件现场检查工作指南》,提高广大执法人员产品质量安全的判别能力,有效地提升了检查实效。
接下来,市市场监管局将以《忻州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的颁布为契机,以电动车产品质量监管为重点,继续开展针对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县(市、区)局和基层站所重点检查销售门店和改装摊点,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置并将处理结果进行公示;对重大问题,要进行信用惩戒,必要时将问题企业列入严重失信名单,提高违法成本,督促企业守法经营;开展以案释法的宣传教育活动,对电动车销售门店进行质量安全约谈,帮助和督促销售企业把好电动车进货关和销售关;组织相关人员,深入基层检查督导,对电动车产品质量监管工作进展缓慢、不扎实、不深入、走过场、推诿扯皮的,要采取工作约谈、通报等方式督促其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提高市场监管领域整治的质量和成效。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热线:13935000092 投稿邮箱:2223609153@qq.com 地址: 山西省忻州市长征街22号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15 - 2021 wenzhenmedia.cn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编号: 晋ICP备2021013947号-1 忻 州 传 媒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