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静乐县已进入森林草原防灭火特险期。为进一步加强火源管控,有效遏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切实保护全县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草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草原防火条例》《森林防火条例》《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忻州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关于印发忻州市森林草原防灭火区可燃物计划烧除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静乐县人民政府决定颁布封山禁火令,望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自觉遵守。
一、封山范围
天柱山、岑山、风神山等景区,湿地公园,各级林场,乡镇划定的封山区域,汾河中上游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试点项目区域以及公路通道两侧林带等。
二、封山禁火期
从即日起,至2024年5月31日。
三、封山要求
(一)做好广泛宣传。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县森防指成员单位要通过新媒体平台等形式广泛做好《封山禁火令》以及防火禁火等法律法规宣传工作。
(二)加大管控力度。各乡镇、村、林场等有关单位要与属地光伏、风电项目及煤炭矿山企业及时签订防火责任状,严格落实防火主体责任。对禁火区域实行网格化巡查,责任到人,24小时严防死守,禁火区域或周围要设立醒目标志并刷写大型标语,重点路段、进山路口要设立哨卡,责成专人守护,织牢织密防火网。
(三)加强隐患排查。各乡镇、村、林场及防火主体责任单位要全方位无死角对火灾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及时化解风险隐患。电力、通信等部门要全面加强对林区线路进行检修,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严格登记销号。凡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严格遵守入山登记、出山销号制度,自觉主动接受森林草原防灭火部门的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草原防灭火的责任与义务。对阻扰、妨碍相关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予以严惩。
四、防火禁令
封山禁火期严禁一切野外用火,任何单位或个人严格执行以下十条禁令规定:
1、严禁擅自野外生产生活用火;
2、严禁在寺庙、坟地、野外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
3、严禁在野外烧荒、燎茬、焚烧秸秆、烧灰积肥等;
4、严禁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等入山;
5、严禁在林区内开山采石以及放炮作业等;
6、严禁在野外烧火取暖、吸烟、野炊、烧干粮等;
7、严禁车辆司乘人员在道路两旁向车外丢扔烟头等火种;
8、严禁在封山禁火区域内放牧牛、羊等草食动物;
9、严禁捕猎、驱逐野生动物等;
10、严禁其他野外用火及易引发森林火灾的活动和行为。
五、严肃追责问责
违反上述十条防火禁令规定,按照《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进行查处;对全县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负有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职责的领导干部和相关人员在防灭火工作中有令不行、落实不力、监管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静乐县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追究办法(暂行)》进行追责问责。
六、火情早期处置
如有火情及时报告,相关单位必须服从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采取村前沿、乡联动、县保障的措施,严密布控防灭火工作,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全力组织人员进行扑救。因拖延时间延误扑火时机造成损失的,除要对肇事者追究责任外,对有关责任人员要视情节给予处分,造成严重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加强应急响应
防火特险期,各乡镇、各防火责任单位要加强值班值守工作,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带班、重要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信息畅通,坚决杜绝瞒报、迟报和漏报;县、乡、村三级要对防火物资进行盘点补充,切实做到物资储备充足。县森林消防专业队、半专业队、应急扑火队要随时待命,时刻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的应急准备。
八、本封山禁火令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和义务对违反本封山禁火令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值班举报电话:12119、7822009
静乐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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